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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府办〔2015〕33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0 作者: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改革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方法,推动我市由传统安全管理向现代风险源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努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等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范了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风险可控为目标,依靠科技和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开展安全生产基础调查、事故及隐患信息分析、风险源辨识和分类、风险评价和分级、风险控制、风险监控预警、风险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与评价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是应用系统分析方法,发现安全生产领域的结构性、规律性、普遍性缺陷,并对其关键环节进行风险干预来降低风险,再进行风险分析、干预的过程。

第四条  风险源是风险管理的对象,是指具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等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工程、项目、活动、设施、工艺、装备、物资及其所在的组织、机构法人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五条  全市统一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源分类目录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风险源分类目录详见附件1。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同级部门,要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安全生产水平、安全监管能力,结合风险源实际、合理风险接受水平,制定风险源管理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风险源风险等级。

第六条  坚持重大风险优先、循序渐进、动态管理原则,以属地“网格化”风险管理为基础,专业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开展生产安全风险源管理工作,通过切实、合理、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第七条  负有风险源监管责任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风险特别高、不可控的风险源,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关闭。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领导、支持、督促本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据本地区风险源数量、分级情况,优先保障用于风险源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和专项资金,以满足风险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同级各风险管控部门,落实行政区域风险“网格化”管理,根据风险源情况,在行政村(居)的基础上,划分若干个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网格,作为推动风险源管理的基础建设。

第十一条  由全市镇(街道)以上各级政府统筹,工商登记、非经营性机构登记、生产经营性土地和物业登记、车辆登记、道路及基础设施规划报建备案等资料,涉及风险源目录中风险源的,应当纳入全市的风险源基础数据库,实施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对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建筑施工、水上交通事故登记进行统筹,协调110报警平台、119火警平台、120急救平台、工伤保险及其它商业保险平台中各类事故信息协调共享。

全市构建统一事故数据库,实现事故信息共享和综合分析,作为我市各级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有风险源监管责任的部门在本行业领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每两年发布1次本部门负责的风险分析和管理报告,发布时间为发布年份的第一季度。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检查执法统计分析,负责矿山、工商贸企业中涉及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可燃烧粉尘、职业病危险因素、受限空间的企业风险源管理。

(二)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储存(使用环节)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通行路线)等风险源管理;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管理;并以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综合分析,发布道路交通综合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风险源管理;并以消防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开展火灾事故的综合分析,发布火灾综合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报告。

(四)海事部门负责渡船、客轮风险源管理。

(五)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在建工程项目、危房、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风险源管理。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客运、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施工及运营、交通工程、道路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源管理,并指导各区相关部门落实渡口码头风险源管理。

(七)质监部门负责电梯、锅炉、游乐设施、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风险源管理。

(八)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放射源、危险废物(含非持证)经营风险源管理。

(九)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留宿学校)、幼儿园、校车风险源管理。

(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品生产、经营风险源和电力风险源管理。

(十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风险源管理。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风险源管理。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学校风险管理,负责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十四)国土规划、水务、农业、国资、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内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十五)重大活动风险源由活动主办单位牵头管理。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本规定,推动全市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工作。

(一)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风险源目录,即政府部门应当纳入管理的清单范围;

(二)负责定期发布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报告;

(三)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区、镇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规定,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报告,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属地安全生产状况,组织确定、公布、调整生产安全风险目录,负责综合各类事故、隐患的统计和分析,起草本级政府综合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报告。

第十五条  各负有风险源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设立风险管理小组,在行业领域内负责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及事故情况;

(二)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

(三)组织协调开展风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工作;

(四)负责组织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五)负责推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起草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评估、管理报告;

(七)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风险预警;

(八)负责构建与风险管理相适应的应急处置支撑、资源保障能力;

(九)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实施的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依照风险源分类目录,市级部门按风险源管理分工,构建全市统一的行业风险源数据库、风险管控数据库、管控部门与管控责任人数据库,实施对本部门负责风险源管理的顶层设计。在现有管理基础上,统筹提出本行业统一的风险源数据标准、风险源信息采集制度、风险源分析制度、风险事故信息采集制度、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执法监察制度、巡查制度、安全生产信用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推动风险源管理数据共享,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建设,统筹实施安全生产信用数据库建设和应急处置数据库建设。

第三章  风险源调查、辩识、建档、分析和分级

第十七条  镇(街道)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以风险源“网格化”管理为手段,按照“全覆盖、无盲区”要求,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全部风险源开展数据采集、调查、建档,做到“一源一档”,建立最小“网格化”单元的全面风险源清单。

跨区域风险源由两个行政区域共同上级部门指定进行风险源调查建档。

风险源管理有职能交叉的,职能交叉单位分别建立风险管控档案。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方法采用风险矩阵法。该方法定性地确定风险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然后通过风险矩阵确定其风险等级,作为两者的综合描述指标。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参考附件2和附件3来确定。

第十九条  确定了风险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之后,利用风险矩阵(见附件4)来确定其风险等级,风险源等级按风险程度由高到低分为I、II、III、IV、V级。

基层相关部门应在风险源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事故和隐患分析情况,提出本部门I、II、III级风险源清单。上级部门在下级部门提出的风险源分级的基础上提出本级I、II、III级风险源清单,实施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风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风险源名称,所属单位,地址,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管部门的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二)风险源相关技术资料,包括反映风险程度(即风险显露的可能性、严重性的主要指标)和风险源隐患排查标准;

(三)风险源已采取的检测及监控措施;

(四)风险源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风险源清单包括风险源基本情况清单、具体风险源监管责任内容清单、监管记录清单和应急处置清单。

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各相关部门确定的I、II级风险源的基础上提出本级政府I、II级风险源清单,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确定的I、II级风险源清单的基础上,提出本级政府I、II级风险源清单,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确定的I、II级风险源清单的基础上,提出本级政府I、II级风险源清单。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行政审批或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对行政区域内新增、关闭的风险源动态进行跟踪,确保风险源调查建档动态更新,及时进行风险源分级。

区级以上的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下级部门调整情况,动态进行风险源分级。

全市各级部门还应进行日常的持续风险评估,特别是隐患突出时、发生事故要及时进行问题评估,动态调整风险源分级。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隐患治理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及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本级政府确定的I、II级风险源进行抽查。

镇(街道)及以上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制订监督检查和执法计划。对本部门确定的I、II级风险源,应作为本部门监管监察主要对象,必须实施执法监察,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到岗、到人;III、IV级风险源实行本部门批量抽样检查执法;V级风险源实施个别抽样检查执法。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确定的III、IV、V级风险源,引导、鼓励、支持中介组织和村(居)自治组织协管。

V级风险源以宣传引导为主,鼓励支持其自我约束、自行管理、自觉守法。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或区的相关部门应与本部门确定的I、II级风险源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监督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书主要内容由市级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I、II级风险源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含有主要风险的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经专家评审,并报主管单位备案。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主要风险的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和1次综合应急演练。

III、IV级风险源单位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主要风险的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两年组织不少于1次综合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I、II级风险源所在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设备、工艺、场所、作业人员、岗位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标准、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应急处置标准。应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风险源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共同推动。

III、IV级风险源单位建立健全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第二十八条  III、IV级风险源以上单位应在本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风险告知卡,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安全操作要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IV级以上风险源单位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及时消除,同时对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并定期向其监管责任部门报告备案。

I、II级风险源单位隐患报告备案的频率应不低于每月1次,III、IV级风险源单位隐患报告备案的频率应不低于每季度1次,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IV级以上风险源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防控,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行业部门)报告。

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及有关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IV级以上风险源单位属承包或承租的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其发包、出租单位应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应当与承包或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负有风险源监管责任的部门应结合本行业安全生产情况每年对本部门确定的IV级以上风险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负有风险源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本部门确定的I、II级风险源监管执法至少每半年覆盖1次,III、IV级风险源监管执法至少每两年覆盖1次,确定的V级风险源单位监管执法采取抽样,抽样数量及方式由各部门自行确定。

村(居)组织对镇(街道)部门确定的III、IV级风险源单位,由村居监管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巡查,对V级风险源单位,每两年不少于1次巡查。

第三十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对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的隐患、企业报告的重大隐患,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原则组织实施管理,由本部门负责闭环管理。

村(居)巡查中发现的隐患由镇(街道)部门负责闭环管理。

风险源单位的隐患管理有困难的,由主管单位提请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风险源监管责任的部门或村(居)组织,因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或监管力量不足时,可以通过聘请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

第三十六条  IV级以上风险源单位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建设,实施安全生产信用计分制。信用建设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安全生产培训及应急演练;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

(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巡查;

(五)举报投诉违法行为;

(六)事故发生情况。

第五章  风险监测、应急处置和预警、促进

第三十七条  110、120、119平台是风险源单位事故的接报平台,其接报的风险源事故,应及时向风险源管理的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由报警电话的管理部门落实。

风险源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应在1小时内向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部门接报后应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I、II级风险源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以及其它风险源发生的有人员死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应逐级报告至市相关部门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风险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风险源管理的部门牵头,负责编制本部门风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部门I、II级风险源单位应急预案衔接;牵头组织开展本级政府I、II级风险源综合应急演练,每两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九条  市级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风险源发生事故进行定期分析。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火灾和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应每季度进行事故专题分析,查找事故规律,实施行业事故趋势预警。

市、区两级部门应结合负责监管的风险源状况收集本行业事故信息,开展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每年应实施1次典型事故预警。

第四十条  市负有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结合市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省内发生的重大以上事故、省外或国外本行业发生一次性死亡20人以上事故,进行特殊比对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在本行业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第四十一条  IV级以上风险源单位依据安全生产信用实施红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信用水平远高于同类风险源行业平均水平,实施红名单,给予生产安全生产荣誉,在执法频率上参照低一级风险源实施。

安全生产信用水平低于行业70%水平时,实施安全生产信用预警。安全生产信用水平远低于处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源单位实施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I、II级风险源单位进行挂牌督办管理,III、IV级风险源单位在执法频率上参照I、II级风险源实施,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倍。

第四十二条  区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职责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监察执法的情况,每季度进行风险源隐患排查专项分析,实施本行业隐患预警。

市、区两级部门应结合负责监管的风险源监察执法情况,以及本行业典型监察执法案例,每年应实施1次典型违法案例预警。

第四十三条  区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职责部门应每年选取风险源水平相近的省内、国内、国外相近先进地区,学习风险源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办法,进行风险源管理的全面对比分析,寻找差距,实施预警。

第四十四条  全市镇(街道)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风险预警的情况,有针对性制订系统性的风险控制促进计划,逐步改进本地区、部门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健全对本级政府I、II级风险源管控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制度,不定期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对各风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按照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要求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将及时反馈至相关单位。

第四十六条  实施风险管理通报排名制度,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同级部门,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政府进行风险管理情况通报排名。

通报排名应结合风险源管理的总量、IV级以上风险源数量及管理状况和监管队伍情况综合实施。

第四十七条  实施风险管理工作约谈制度,发生以下情况的,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同级部门,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政府可实施约谈:

(一) 未实施风险源建档;

(二)未落实I、II级风险源的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管措施;

(三)风险源发生的事故当中存在明显的监管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下级政府或同级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一)I、II级风险源单位存在重大隐患;

(二)行业风险源管理存在重大问题,远低于同行水平;

(三)区域风险源管理明显滞后;

(四)I、II级风险源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五)未按要求进行风险源管理造成事故多发、频发。

第四十九条  I、II级风险源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应实施责任倒查。责任倒查由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既要查风险源单位的主体责任,又要查部门的风险管理责任。未落实风险源管理责任的,要追究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五十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风险源管理的要求,负责实施风险源管理的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标准并纳入对各部门负责人、下级政府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五十一条  风险源单位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红黑名单、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及处罚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责任追究情况、安全生产通报排名、约谈、挂牌督办、考核情况一律实施信息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风险源参考目录

2.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参考表

3.事故发生的后果等级参考表

4.风险等级矩阵

 

 

 

 

附件1

 

安全生产重点风险源参考目录

 

生产经营场所风险源: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等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危险工艺、特种设备、职业病危害等。

道路交通类风险源:公路、隧道、城市道路(桥梁)以及广东省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等8类重点车辆。

消防火灾类风险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城市生命线工程风险源:轨道交通、油气管线、通信、电力、供水设施。

工程项目设施类风险源:建筑工程、桥梁、地下空间、城市综合体等。

水上交通类风险源:渡口、渡船、事故多发航道、危运、客运码头等。

重大活动风险源:参与人数超过10,000人的集会、晚会、交易会、文娱活动、体育赛事、商业促销、民俗活动以及具有特殊情况需纳入管理的活动。

事故多发频发的行业、领域也可以作为重点风险源,特别是近几年来工伤事故频发(以社保工伤赔付数据为准)的行业领域和企业。

附件2

 

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参考表

 

可能性等级

概率描述

可能性说明

经常

每年>=1.0

在大多数情况下每年都有可能发生

很可能

1.0>每年>=0.01

在设施的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过若干次

有时

0.01>每年>=10—4

在设施的使用年限内有时可能发生

极少

10—4>每年>=10—7

在设施的使用年限内不易发生,但同样的事故历史上有个别的记录

极不可能

10—7>每年

几乎没有发生过

 

 

 

 

 

 

 

 

 

附件3

 

事故发生的后果等级参考表

 

脆弱性

目标

后果的严重等级

不重要的

较小的

严重的

重大的

特大的

急救治疗

通过治疗能够很快恢复

住院时间<24小时

多人次的损伤和多处伤害

住院时间>24小时

1—10人的人员死亡

10人以上的人员死亡

财产

现场损坏的设备在24小时内修复,没有产品的损失

现场损坏的设备在7天内可以修复

现场设备的损失在7—120天可以修复。因设备的损坏,可能造成产品的损失

现场设备的损失在4—12个月可以修复,要求大量的资金支出(低于1000万元)

现场以外财产的重大损失(低于500万元)

现场设备全部、大部分损害需要重新更换,要求大量的资金支出(超过1000万元)

现场以外财产的重大损失(超过500万元)

环境

现场释放物能够很容易的清除

在现场有限的区域内产生微小的生态反应

对当地的生态系统有短期的损害

大范围、中长期的生态系统损害

对生态功能产生严重的、持续的、不可挽回的损害

 

附件4

 

风险等级矩阵

 

事故发生

可能性等级

事故后果严重程度等级

不重要的

较小的

严重的

重大的

特大的

经常

IV

III

II

I

I

很可能

IV

III

II

II

I

有时

V

IV

III

II

II

极少

V

V

IV

III

II

极不可能

V

V

V

III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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